立法院今天協商俗稱囤房稅二點○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根據財政部規畫的課徵基準,針對不屬於繼承共有、也未出租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六都適用最低稅率百分之三點二、非六都百分之二點八,最高稅率都是百分之四點八;若供出租使用,稅率則降為百分之一點五至二點四。至於建商持有一年內餘屋適用下限稅率百分之二,超過五年稅率百分之四點八,全台各地房屋一體適用。
財政部提出的課稅基準須經過立法院討論,如果年底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明年七月實施,後年五月繳房屋稅時適用。
根據現有課稅基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表示,個人投資房地產並出租者,因囤房稅而增加的稅務成本有可能會轉嫁到租金;至於建商餘屋的囤房稅,以推案量較大的或是先建後售的建商承受壓力較大,因此可能影響建商的推案策略,得花更多時間做市場需求調查及調整定價策略,其次還可能減少先建後售的建案,改而增加預售數量。
立法院財委會上月初審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方式課徵房屋稅,稅率調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級距稅率並未明定,財政部因此提出稅率課徵基準供地方政府參考,若地方政府訂定的標準比財政部寬鬆,中央就不會補貼地方因而減少的房屋稅收。
財政部考量城鄉差距將各縣市分為三組,甲組為台北市等六都;乙組包括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和新竹市;丙組為南投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和連江縣。
如果是非自住或不屬於繼承取得,且沒有出租的房屋,根據持有戶數多寡,甲乙丙三組稅率級距都是四級,其中六都(甲組)的稅率介於百分之三點二到四點八,乙、丙組的稅率區間則是百分之二點八到四點八。如果將非自住房屋出租,甲乙丙三組稅率級距皆為三級,稅率區間都是百分之一點五到二點四。
舉例來說,某囤房大戶有十間非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屋,也沒有出租,其中七戶在台北市,三戶在基隆市,依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的原則,這十間房子統統適用百分之四點八的最高稅率;不過,屋主若將房子出租且誠實報稅,稅率可降至百分之二點四。
另外,針對建商餘屋的房屋稅課徵基準,不分縣市及戶數一體適用,持有一年稅率百分之二;持有超過一年、兩年以內,稅率百分之二點八;持有超過兩年、四年以內,稅率百分之三點六;持有超過四年、五年以內,稅率百分之四點二;若持有超過五年,稅率百分之四點八。希望藉由持有時間做差異化課稅,促使建商加快餘屋釋出速度,增加房屋供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