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6日完成審查,除重要條文包括第五條、第六條等保留送院會前黨團協商外,其餘皆按政院版本初審過關。
送院會前須協商的保留條文,第五條是有關全國自住一戶稅率為1%,非自用住最高稅率為4.8 %,建商餘屋2年內稅率2%到3.6%;其中,在非自住稅率方面,立委版本最高稅率為8~10%,自住稅率則為0.6~1%,由於差異過大,且立場皆然不同,因此保留。
第六條,除因與第五條連動因此一起保留外,立委也對地方政府自訂差別稅率有意見,並要求財政部應提出差別稅率基準並入法,但財政部認為,法已有明定,若地方不自訂,就須依財政部訂定的基準,如果地方政府沒有遵守基準,產生稅損中央不予補助。
第9條,是有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立委要求民代不能進入不動產評價委員,使房屋現值評定可以更貼近現實,並要求要性別平等,此部分的爭點不大,財政部也同意,但是,相關內容要訂立更明確,因此保留。
第11條,政院版本沒有,主要是民眾黨與時代力量黨團要房屋標準單價應該從3年調整為2年要重新評定,但是財政部認為房屋現值評定較公告地價重新評定複雜,希望可以保持3年評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