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大家族經歷幾代傳承之後,共同繼承人數歷次增加,以至最終引發分產問題,甚至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究竟民眾該怎麼處理,才能免除家族紛爭?
遺產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的區別?
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的情形甚多,除了需要耐心花時間溝通,更須以妥善的方式尋求多數共識,以顧及各方意見。尤其是遺產中如果有不動產,各繼承人間又難以達成協議,該怎麼辦?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仍可辦理繼承登記,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在法律上,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在於,前者的處分及權利行使除了法規特別規定外,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可自由處分個人應有部分,因此,如果各繼承人對於公同共有的遺產處分或利用沒有共識的話,將造成利用上的困難。
處分共有不動產沒共識 5種方式解決
共有的不動產如無法有共識,應如何達到更好的利用?建議民眾可以透過下列 5 種方式解決:
方式 1:將持分賣給其他共有人。共有人之一可透過市價將不動產賣給其他共同繼承持有人,而其他持有人可以整合產權後完整利用。但此方式缺點在於必須是各共有人已辦理分別共有,如果是在公同共有關係下,無法交易持分。
方式 2:以持分抵押質借貸款。不動產持分仍有客觀價值,共有人之一可將其持分作為抵押品申請貸款,變現做其他利用,但實務上較不常見此種利用方式,因較難以持分申 請貸款而為其他利用。
方式 3:以多數決方式出售,由共有人按持分比例均分。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人過半同意及應有部分也過半同意,得將共有物處分或變更。共有人可透過此方式賣給他人,再按持分比例將出售後的價值分給所有人。
方式 4: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共有人無論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有協議外,均可向法院請求共有物分割,但應留意如僅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間公同共有關係尚未消滅,須一併請求分割遺產及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實務上分割方式有下列 3 種:
1原物分割,共有人依比例分配,或僅部分共有人受分配
2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原物分配後,未受分配或受分配部分未達到原應有部分比例,得以金錢找補
3變價分割,將共有物拍賣,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分配金錢。以這種方式處理,各共有人得可參與競標,如果是共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若為非共有人得標,共有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實務上,法院針對分割方案雖有自由裁量權,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但仍須考量各共有人間的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和現在使用狀況,法院通常會考量面積大小及實際價值,是否與應有部分相對應,且會透過鑑價方式認定分割方法是否公平、考量各共有人分得土地是否可對外通行,以避免分割後成為無路可走的袋地或是畸零地,或是否有建築套繪管制而導致不能建築等問題。
方式 5:聲請調處。如各共有人最終無法協議,仍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但對簿公堂也會造成家族間感情分裂,且訴訟過程通常相當繁瑣耗時。
對此建議,內政部在各直轄市、縣(市)設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稱「調處會」),可提供民眾訴訟以外的解決糾紛管道。
如果透過調處會進行調處,相較於訴訟程序,可能比較迅速且容易解決爭議,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或任一方經調處會 2 次通知未到場,調處會仍會依相關資料及當事人意見進行裁處。而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須於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如超過 15 日未起訴、被法院駁回起訴、或事後撤回起訴,當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用書面陳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調處結果辦理。
(圖片來源:早點知道就好了)
作者簡介_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
金玉瑩、張少騰、余佳璋、林心瀠、馬傲秋、李育錚、蔡宜靜、楊薪頻、黃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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