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租屋營業因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想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房東因房客未租滿租賃契約所定期限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視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但兩者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租賃所得是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其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與他人使用所收取之代價,而是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之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例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仍可減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1至12月,每月租金新台幣10萬元、押金20萬元,房客於111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萬元,違約金20萬元由押金抵扣,倘未提示租賃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房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萬2,000元〔600,000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及其他所得200,000元。
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