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個人捐增公設保留地 以這數值計算扣除額

財政部日前訂定「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即日生效。

該規定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財政部指出,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