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莫名繼承一座山想放棄 專家急阻:改用這招土地免充公

遺產繼承可能一夕致富,但也可能繼承到麻煩的產權,這時該如何利用「拋棄繼承」的權利就相當重要。根據民法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實務上很多祖先的遺產案件,因為年代久遠,當知道有遺產可以繼承時,往往已經超過3個月,甚至數10年後才發現,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只能選擇繼承遺產,為此,有人繼承遺產後,變成大地主,一夜致富,也有人繼承遺產後,發現是一座山,虛有其表,望山興嘆。

鄭文在表示,之前有名客戶就與多人一起公同共有繼承了一座山,晉升為大地主,但是地處偏遠,他懊悔不已想放棄繼承。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偏偏這筆祖產並不是單獨所有,也不是持分共有,而是公同共有,處理起來相對麻煩。

鄭文在提到,依照內政部規定,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須先為繼承登記,再為拋棄處分登記,始生效力。也就是說,客戶所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單獨所有或是持分共有,拋棄後就變成國有土地,但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態樣,拋棄後變成其他共有人所有,情形就不同了。

因此建議該名客戶主張立即辦理土地所有權之拋棄,除了土地不會被國家充公,也不用當一個虛有其表的大地主,甚至造成未來子女們的困擾。

鄭文在建議,若繼承的土地有下列三種特點,包括:1、土地地點不明,2、土地共有人不認識,3、土地價格不值錢,可考慮拋棄繼承,免除未來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