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離婚賣屋 應由屋主報房地稅

中區國稅局昨(26)日表示,夫妻離婚時賣屋,就算離婚協議書已約定由某一方負擔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但賣屋時仍應由房地所有權人,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個人自2016年1月起交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都屬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而房地交易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民眾甲先生在2019年1月17日買了一棟A房屋,在隔年2020年5月24日出售A房屋,因甲先生購買A房屋在2019年,已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照理來說,甲先生應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2020年5月24日)的隔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但甲先生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中區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先生要繳納房地合一稅額56萬元。

 

不過,甲先生向國稅局主張,2020年與前妻乙小姐離婚,所以才出售A房屋,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乙小姐負擔A房屋的土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兩人協議由乙小姐負擔A房屋的交易所得稅,但兩人的協議屬於《民法》的約定,稅法上A房屋的納稅義務人仍為甲先生,因此,仍應該由甲先生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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