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親屬過世怎麼辦?留意這5件事時效性

親屬過世 留意五程序辦理時效

財政部、內政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皆指出,在親屬過世之後,繼承人或家屬需依序走完殯葬、除戶(30日內)、法定繼承(二至三個月)、稅務申報與移轉登記(六個月內)、申請保險及津貼(二年內)等程序。

殯葬流程為過世者喪葬程序,多在7~10日內完成,若在醫院、家裡過世,或意外死亡,依序為醫院、衛生所、檢察官開立死亡證明。其次是喪禮,家屬可至當地縣市殯儀館申請辦理,也可自行委託葬儀社或在自宅辦理。

但官員指出,若過世者採土葬方式,家屬需在出殯前向地方區公所申請「埋葬許可證」才能放入墓園;若採火葬,家屬需向區公所申請「火化許可證」。

待完成殯葬流程後,家屬需在親屬過世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其次是法定繼承,若過世親屬生前債務過多,要採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過世者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若未提出拋棄繼承者,依現行法令可以享有類同限定繼承的利益。但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沛頌建議,若繼承人為成年人,應在知悉繼承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陳報遺產清冊」,才能有效將債務、財產一次列出,確保債權與利益等,也可避免債權規模超乎預期、損害繼承人既有資產。

要繼承過世親屬財產與債務時,繼承人必須在親屬過世六個月內(可書面申請延長三個月),持遺產稅申報書及書面文件向國稅局報繳10~20%遺產稅,也可直接從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匯入資料或用遺產稅額試算,直接完成遺產稅申報。

另繼承人要申辦移轉過世者名下不動產,也需在親屬過世後六個月內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此外,因我國多數民眾都有保險、津貼或退職所得,如公保、勞保等,繼承人與家屬也必須在親屬過世二年內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