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無償借屋他人居住 未公證需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將不動產無償借給他人做為「營業或執行業務」用途,依規定皆需設算租賃收入課稅。如果是把房屋免費借給他人「居住」,若辦竣公證程序免課稅,惟未公證者同樣要設算租金收入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把財產無償或低價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國稅局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課稅。所謂他人依照我國稅法定義,即為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叔舅伯姨、堂表兄弟姊妹等皆屬於他人範圍。

若個人把財產借給他人「使用」,也就是非營業用途,像是把房子無償借給兄弟姊妹做「住家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而且要經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兩人證明為無償借用,才能符合公證法規定向法院辦理公證,個人再依公證資格豁免租賃收入課稅。

官員表示,實務上常見親戚間免費提供房屋給旁系親屬居住,若要避免遭稅局補課租賃所得稅負則要有無償借用公證資格,其申請方式為借用人、貸與人、連貸保證人(若有約定)到場申辦,且必須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房屋/土地無償契約書一式三份、不動產權狀或謄本、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或土地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