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土地法修正三讀 未繼承房地需書面通知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案,針對土地或建物繼承議題,新增繼承人若1年內沒有來辦理繼承,地政機關除了公告之外,還要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在3個月內申請登記。

其次,若是15年後還沒有被繼承人辦理繼承的土地或建物,地政機關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三讀條文中規定,地政機關要在土地或建物移轉給國有財產署之前,再次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來辦理繼承。

第三,國有財產署在標售土地前,公告時間從30天延長到3個月。

官員指出,雖然目前土地法沒有規定地政機關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但是地政機關都已經有在做相關工作,每年4月1日,地政機關會以雙掛號通知過去一年沒有來申請的繼承人辦理繼承。因此立委建議將這項工作寫入土地法,內政部採納立委提案,共同推動修法。

由於實務上有很多原因,例如子女太多意見分歧、債務問題沒辦法解決、繼承人找不到等問題,導致土地或建物沒有被繼承,因此15年後就會被造冊轉移給國產署標售,15年之間,繼承人可以隨時來辦理繼承。

官員強調,雖然很多措施原本沒有寫在法條中,但實際上地政單位都有在做,戶政單位提供死亡者的資料,地政單位就主動去通知繼承人,趕快來辦理繼承,甚至地政機關還去殯儀館做宣導。如果超過6個月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第7個月開始罰登記規費的一倍,登記規費是土地或建物價值的千分之一,罰到20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