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這幾年在媒體的宣傳下,贈與免稅額算是大家比較有印象的節稅手段。但如果碰到喬爸這樣,無法在限定時間內給完所有金額,這時我們就可以將目光看到贈與節稅的另一條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條及第20-1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8種情形。
2.雖然每個家庭所碰到的情況及條件不盡相同,但舉凡長輩想送房給孩子,我都覺得多利用1年244萬元的免稅額是聰明的作法。
台灣老一輩中產階級的資產有多厚,看著那一個個想要贊助兒女結婚前買房,卻不知如何送錢的憂心面孔,就可以窺見一二,今天要說的老喬家便是典型的例子。
65歲退休後還是等不到抱孫的喬爸,近期有了一個開心的煩惱,那就是自家38歲的花心兒子終於鬆口「準備結婚」,雖然說為了避開女方9字頭歲數,小倆口婚期想定在後年,不急著邁入婚姻的墳墓,但這不妨礙喬爸提前為兒子籌謀的一番心意。
要結婚就得要有新房,倆老盤算了一下,考量年輕人的收入和現在的房價,還有未來若有寶貝金孫要有的活動空間,他們打算贊助兒子1,000萬元的買房基金,這樣在台北自家附近文山區買個屋齡不超過30年,室內20坪左右2,000萬元以內的房,孩子們還房貸的壓力就不會太大。
只是問題來了,家裡的錢都在喬爸名下,這1,000萬元一次給肯定最虧,畢竟1,000萬元扣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剩下的756萬元就有10%的贈與稅75萬6,000元。但就算分3年陸續給244萬元,總共也才732萬元(244萬元*3年=732萬元),剩下的268萬元若合併其中的1年給,依然有10%的贈與稅26萬8,000元。這可該怎麼辦?
除了免稅額244萬元,這8種情形也不計入贈與總額
這幾年在媒體的宣傳下,贈與免稅額算是大家比較有印象的節稅手段。但如果碰到喬爸這樣,無法在限定時間內給完所有金額,這時我們就可以將目光看到贈與節稅的另一條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條及第20-1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8種情形︰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1條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喬爸家的問題在於,兩夫妻錢都在喬爸身上。但你想想,1個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44萬元,那麼2個人可以給的不就是488萬元。運用上述的第6條,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喬爸只要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喬媽後,兩人每年一起各給兒子244萬元,那麼其實第2年就可以累積到976萬元。3年內給兒子1,000萬完全不是問題,而且因為皆未超過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所以完全不課徵贈與稅。
除此之外只要利用上述的第7條,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夫妻倆利用兒子結婚的理由各贈100萬元以下的財務,就可以當成婚嫁贈與,頓時又多了200萬元的免課徵贈與稅額度。
節稅要規畫!能放口袋的錢就別白給送國稅局
雖然每個家庭所碰到的情況及條件不盡相同,但舉凡長輩想送房給孩子,我都覺得多利用1年244萬元的免稅額是聰明的作法,畢竟除非家財萬貫,否則一般中產家庭提早規畫個幾年,就已經很夠用。更別說直接送錢,不用考慮不動產移轉相關稅賦,根本就替孩子未來省了一堆糟心算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