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是預售屋熱銷期,行政院消保處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管會檢查局)就日前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的「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及「價金返還保證」辦理專案查核,發現11個建案5件有缺失,已要求改善完畢。
消保處1日表示,依照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預售屋的履約擔保機制有「價金返還保證」等5種類型。
行政院消保處於去年11、12月間,查核24個預售屋建案,均有辦理履約擔保,其中11個建案使用「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及「價金返還保證」,故請金管會檢查局就實質信託及保證事宜進行後續查核。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建商有下列缺失:
一、收訖價金延遲交付信託:共計4件。如:未於收到消費者所繳價金的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而拖延數日。或是將數月所收到的多筆價金一次交付信託。
二、未如期提供價金明細予信託機構:計1件。拖延1個月才提供價金明細。
三、未經第三人或會計師查核:計1件。依規定應定期或至少每年提供第三人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只是迄去年12月間尚未經查核。
預售屋履約擔保有5種不同類型之多,行政院消保處在此提醒消費者,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價金返還保證」對消費者最有利:
如採取「價金返還保證」,建商未能如期完工,將由擔保的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價金。
二及三、「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可上網查詢信託情形:
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置網頁,提供消費者查詢所繳價金的交付信託資訊,而建商亦應於簽約時,告知網頁的查詢方式,故消費者可隨時上網查詢。
但消費者應注意,「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目的,係在分別確保興建資金或買方所繳價金「專款專用」,並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的功能。且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建商,當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時,信託帳戶如有剩餘款項才會歸屬於消費者。
四、「同業連帶擔保」應注意同業間之關聯:
許多建案採用「同業連帶擔保」方式,但實務上擔保者與被擔保者如屬關係企業或同一集團,彼此間有一定關聯性,如被擔保者發生問題,擔保者的保證能力可能連帶受到影響。故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應多詢問或打聽兩者間的關係,作為購屋時參考。
五、「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買方可要求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負責完工交屋。不過,消保處說實務上少有實例,因為很少有第三方願意做連帶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