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送出財產者)如果當年度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贈與免稅額(2009~2021年為220萬元、2022年起為244萬元),必須在贈與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書面向稅局申請,申報期限可延長三個月。
依遺贈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贈與境內外財產給他人、境外居住者贈與境內財產給他人,還有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該贈與人仍將境內外財產贈送給他人,這三種情況都屬於贈與範圍。
如果贈與人當年度(每年元旦到12月31日止)總贈與金額尚未超過贈與免稅額時,可免申報贈與。但官員提醒,移轉不動產必須要有遺贈稅完稅證明書才能過戶,若為贈與不動產,不論贈與金額多寡都要申報。
而贈與人任一次贈與行為之後,導致年度總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則必須在該次贈與後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將當年度各次贈與情形合併申報。不過,按遺贈稅法第26條規定,如果有正當理由,可書面申請延後三個月報稅,若為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國稅局也會依照實際個案判斷最後申報期限。
申報贈與稅時,個人至少要檢附三種文件,包括贈與稅申報書(通知書也要附上)、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還有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以低於行情價買賣者適用),要領取完稅證明書也需要個人印章。
如果是委託他人代辦,必須要附委任書以及受委任者身分證明文件,而且1申報書也要加蓋受委任者印章。
而境外人士贈與境內財產給他人,如果當下贈與人在境外,申報贈與稅必須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授權書影本;若贈與人在境內,則檢附護照影本,以核對入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