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陳小姐電話詢問,持有的工業區土地地上廠房即將完工,打算出租給他人供廠房使用,可以適用較優惠的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直接供工廠使用的工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可以按基本稅率10‰課徵,免按累進稅率核課地價稅。所謂工業用地是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本市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且依主管機關核定的規劃使用,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予興辦工業人使用,都可以適用10‰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申請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建廠期間者,請檢附建造執照(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已建廠完成且供生產使用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的工廠登記核准函,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