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住宅區可從事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之大型商場(店)、證券及期貨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之飲食店或樓地板面積700平方公尺以下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等商業行為。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經營大型商場(店)只能限使用於建築物第1層,飲食店則是限制在建築物第1層、第2層及地下1層,如是經營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並限使用於地面上第1層至第3層及地下1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另依據上開細則第16條規定,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話,而且經苗栗縣政府審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可以不受前述有關使用面積及樓層的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15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1層或地面上第1層、第2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600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4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如果民眾有想要經營商業行為的話,建議在申請前先檢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再向地方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