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當繼承發生時,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至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為直系卑親屬,也就是通常繼承人為配偶及小孩。
當小孩成年時,由配偶和小孩繼承遺產,如果小孩未成年那可能就要特別注意未成年人的權益,在遺產分配時必須幫未成年小孩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免屆時配偶為未成年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球員兼裁判,違反民法第106條規定。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先生往生了留下太太和2個未成年的小孩,至於先生的遺產有農地、房屋、股票、現金……因為太太不想讓夫家的阿公、阿嬤插手,也和娘家的互動不良,不動產部分如果辦理持分共有或是協議分割按照民法規定,必須到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辦理,為此卡關了,無法辦理。
該怎麼辦呢?因為小孩已經16、17歲了,剛好新修正的民法,2023年1月1日起18歲為成年人,所以我們建議她先以公同共有的方式繼承,未來2年後最小的小孩成年了,再辦理一次協議分割,由媽媽單獨所有該不動產,或是有3人均分該不動產都可以。
客戶擔心這樣是否會衍生另外的契稅、土地增值稅或是贈與稅?依據內政部87/01/21台(87)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規定,沒有契稅、土地增值稅更沒有贈與稅的困擾 ,只有時間的等待即可。
進一步緊十分,退一步海闊天空!如果您也有相關的困擾,參考一下我們的處分方式,讓時間換取空間,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小孩成年後再重新分割遺產即可,達到不求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