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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3情形逾繳 改受贈人承擔稅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是贈與人(送出財產的人)負擔,但如果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稅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贈與人過世尚未課贈與稅等三種情形,國稅局將對受贈人(得到財產的人)發單補課稅。

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給他人、境外居住者贈與境內財產給他人,還有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該贈與人仍將境內外財產贈送給他人,這三種情況都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贈與稅課稅規定,贈與人可適用每人每年贈與220萬元(2022年起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改為244萬元)內享免稅優惠,惟超出額度須繳納贈與稅10%~20%,而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贈與人必須向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另配偶間相互贈與皆不計贈與稅;而子女婚嫁前後半年內,其雙方父母每人各贈與100萬元可免計贈與稅。不過,若贈與人在贈與財產後兩年內過世,則贈與總額將全數列入遺產課稅。

除了法規範圍外,我國也有規定「擬制贈與」情況,例如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等,國稅局也會認定為贈與行為課稅。

官員指出,近期發現部分案件為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後仍未繳稅(逾期未繳贈與稅),而且贈與人涉及過世、失蹤或境內無財產可執行等情況,國稅局依遺贈稅法規定,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A在2017年1月以950萬元出售一筆桃園市房地,另將其中350萬元匯款贈與給女兒,卻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後來A在2020年10月過世後,國稅局查核其遺產才發現該筆贈與行為,扣除A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應課稅金額為13萬元(130萬元×10%),因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改向受贈人女兒課稅。

出處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59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