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波不可預期的疫情來襲,造成許多意外在家猝死的案例。這樣房子算不算凶宅?
對此,房市專家張欣民在
好房網撰文表示,若問一般民眾買到一間房子,曾有人染疫在屋內往生,尤其是有人染疫猝死家中,這類的房子是不是市場上所謂的凶宅?屋主要不要告知呢?凶宅除了心理因素,實質上更關乎民眾買屋的價值與權益。
主管機關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很快的跳出來說,染疫死亡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凶宅的定義,大多屬於「非自然死亡」,染疫死亡是自然死亡,算是生病,「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雖說官方表示染疫死亡不算凶宅,但還是有許多人可能會介意。在房仲實務上,內政部則要求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註明:「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讓屋主據實勾選,到這一個階段,凶宅等於又多出一項正面表列「一氧化碳中毒」,還有一項空白授權「其他非自然死亡」。」所以雖不算凶宅,但似乎仍有告知的義務。對此,張欣民建議,讀者們可以用下列三個面向來檢視染疫死亡是不是凶宅一事。
1.染疫是不是自然死亡?家屬被要求短時間內火化,跟一般的自然死亡是有些許不同;
2.染疫猝死跟一氧化碳中毒亡有多少差異?兩者都是短時間內突然失去生命,同樣讓人感到害怕。
3. 跟一氧化碳中毒比較像,也許歸類為「其他非自然死亡」?
最後張欣民表示,「凶宅」本就非法律名詞,其認定也是隨社會變化而有變動的,何況新冠肺炎是個過去從沒有的世紀傳染病,其衍生出來的房屋交易問題,是不是該有更嚴謹的討論與界定呢?而不是官員倉促間三言兩語就交代過去了!
若對政令想繼續深入鑽研可參考根據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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