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土地買賣後 當年地價稅誰該繳?

正值一年一度繳交地價稅的時間,但仍有部分民眾不太熟悉地價稅的繳納規定。

新竹縣稅務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若原先自己持有的土地,已在今(2021)年9月移轉給買家,則今年的地價稅,是否可僅繳納1至8月期間的稅賦?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意即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時所登載的所有權人,便應負起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而非依據持有時間,按月徵收地價稅。

 

 

買賣雙方協議稽徵機關不買單

 

 

新竹縣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持有人若在8月31日前,將持有土地移轉給新取得土地者,並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則即便新任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筆土地期間未滿1年,仍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若原土地持有人在8月31日後,才將土地移轉給新取得土地持有人,則該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便是原土地持有人。

 

新竹縣稅務局提醒,部分民眾於交易土地時,買賣雙方會協議按持有土地期間比例,負擔當年度地價稅,但這是屬於私權行為,故民眾不能以此為主張,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或應納稅額,民眾需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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