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4種繼承糾紛涉犯罪 防子女失和留意這2點

八卦肥皂劇非憑空杜撰

不然,電視上也不會有那麼多「豪門爭產」的八卦情節上演,而你覺得電視肥皂劇的劇情太過誇張及離譜嗎?

接過不少爭產法律案件的律師,以及辦理繼承登記的地政士都說,「電視上演的,都不是憑空杜撰的,有些繼承糾紛的爭議,還更離譜,且並不只是兄弟姊妹反目成仇,有時,父母存活的一方與子女間,為了分遺產,也可能對簿公堂。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談到,古人常云:「死者為大」、「死者已矣」,一切塵世糾葛隨土化滅,然而當猝不及防離開人世,留下財產給後代時,縱然死者都認為分配極為公平,但就像人的五指,長短不一,長輩所認為的「公平」,對有些繼承人來說,還是認為分的太少,以致告來告去,不依不饒,繼承紛爭頻仍,使得被繼承人的遺願,往往事與願違。

舉例來說,老陳與其妻育有兒子阿豐、阿成與女兒阿美三人,妻子因病死亡,由老陳獨立扶養長大,阿豐因努力念書獲得公費留學在外;阿美與父親老陳二人經營小吃麵店為生,阿成則尚在外縣市的大學就學中。

未料,老陳罹患肺癌末期,自覺所剩日子不多,遂自行書寫「遺囑」,不久後即逝世。

阿美在整理老陳遺物時,發現「自書遺囑」的內容為將全部遺產四分之三由阿豐繼承,其餘則由阿成繼承取得,阿美非常痛心,因為平日都是她這個女兒在陪老爸做生意,辛苦不在話下,老爸做生意賺的錢,也有她的貢獻在。

面對老爸「重男輕女」,對她如此不公平對待,阿美一氣之下,遂將遺囑撕毀,之後,再持老陳印章分次至銀行櫃檯將存款提領一空,至於老陳的後事,也未與阿豐與阿成商量,就簡易火葬入塔。

四種繼承糾紛涉犯罪行為

李永然指出,由此案例可以探討不少相類似的「繼承糾紛」及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下情況:

一、繼承人有「隱匿」或「銷毀」被繼承人生前所作之遺囑:

李永然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後,常有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所作遺囑,遺囑所示之內容有分配不均,或全數捐給慈善機構等情,因而心生歹念,索性將遺囑藏匿,抑或銷毀,因而有《民法》第1145條第4款喪失繼承權之情事。

李永然建議,被繼承人於生前可委請律師製作「代筆遺囑」,或為「公證遺囑」、「密封遺囑」,於律師或公證人處留存一份,以避免發生繼承人隱匿或銷毀遺囑之情事。

他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所作遺囑,將遺產全部或多數指定由某位繼承人繼承取得,縱認被繼承人有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除繼承人有符合喪失繼承要件外,否則法律上法定繼承人保障有「特留分」,故繼承人得就其侵害特留分部分,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以阿美的例子來說,她其實可以主張「特留分」的,但因其撕毀遺囑的動作,不僅使其喪失繼承權及可以分的「特留分」,此外,其持老陳印章去銀行領錢,也有偽造私文書、詐欺等多項罪名,且將面臨阿豐、阿成對她的提告官司,實在是得不償失。

二、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存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朱萱諭表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時常耳聞有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名下之存款,尤其是被繼承人生前年老、重病,由膝下部分子女照顧,進而獲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平時或許領錢支應生活費、醫藥費或看護費。

但一旦被繼承人死亡後,可能趁其他繼承人還未注意時,就持印章、銀行帳簿前往金融機構櫃檯將存款領走,或是持提款卡前往ATM提領一空,這些行為都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以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罪嫌。

朱萱諭表示,當家中長輩突然過世時,其他繼承人為保權益,可先查得被繼承人名下之銀行帳戶,再進一步查詢被繼承人死亡後之資金往來明細,若是錢有被盜領,被誰盜領,都可及早獲悉,以利進一步動作。

不過,很多人在面臨長輩過世,常悲痛逾恆,並會覺得此時就過問遺產的事,似乎是「不孝」行為,都要等喪葬事告一段落後再說。

但她特別提醒,若有需要前往銀行調取相關提領影像,要注意有效期限。因為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自動櫃員機(即ATM)及其周遭部分的影像,至少保存六個月,若繼承人發現遭提領日超過六個月,恐無法證據保全,不可不慎!

三、繼承人「擅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

朱萱諭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後,時常有未成年子女因父或母早於被繼承人死亡,而有《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而出現未成年子女與姑叔們等人共同繼承爺爺的遺產。

而姑叔們常仗著侄子懵懂未知,擅自將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逕自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其常見的手法,如偽刻其他繼承人之印章,於遺產分割協議書內蓋印,前往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

此舉恐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故建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免訟爭。

四、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陷入意識不清狀態,某繼承人將被繼承人之資產移轉至其名下:

朱萱諭表示,於現今社會中,被繼承人因年老、重病甚或罹患失智等疾病,亟需子女照顧,時常聽聞由家中長子或未婚之子女照顧餘生,於照顧期間藉此管理存摺、印章,趁隙將被繼承人的財產移轉至該照顧者名下,因此恐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因此,為了預防上述情形發生,她建議,為人子女者,應即時為罹患失智症之父母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此外,被繼承人本身也可於年老前,以及意識清楚時,先行規劃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當他受監護宣告時,也可由其選定之人來擔任其監護人,藉由監護宣告之保護下,來防止被繼承人的資產於生前,遭到有心的繼承人「私吞」進入自己的口袋內。

失智長輩的監護宣告 可防家人偷移轉

高雄法丞律師事務所所長陳樹村律師也分享他受委託的案例指出,王姓老翁(化名)因感於年紀漸長,故在生前召來子女表示,他名下財產,那些不動產要給老大,那些要給老二,而幾個女兒可以分多少現金,預先作分產的安排,徵詢大家沒有意見後,就要他們在分產協議書上簽名按指印,該協議書並經公證。

陳樹村表示,老爸在時,他要如何分配財產,為人子女哪敢有意見(深怕有意見,分的更少),但各自回家之後,自古以來,「外戚(如嫂子、女婿)會干政」,難免會有外戚說東說西,讓這些兄弟姐妹們都覺得「老爸分的不公平」,但因協議書上大家都簽名、按指印了,也無法再說什麼。

不過,老爸還沒死,財產的分配就可能出現變數。如該老翁原本身體建康,但隨著年齡愈來愈大,慢慢有「失智」的情形,平時,若有不適,孝順的女兒都會載他去醫院看病,不過,有時抽不出空時,就由大哥及大嫂負責載送。

陳樹村說,老爸生病載他去看醫生,是理所當然的想法,但是,沒想到,大哥載老爸去醫院看病前,竟然先載他去銀行領錢,接著,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更狠的是,還載老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接著,又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老翁名下不動產的移轉登記,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老翁名下值錢的不動產及動產都轉至大哥名下。

等到有一天,老翁過世了,其他「兄弟姐妹」向國稅局申請老爸的「遺產清冊」時才發現,怎麼父親名下沒什麼財產,後來委由代書去查,才發現都被轉移到大哥名下。

這些「兄弟姐妹」拿出協議書找大哥理論,怎知大哥說,「是老爸後來心意改變,主動要給我的。」

即使他們後來對大哥提起偽造文書等訴訟,向法官主張老爸患有失智,不可能「同意」移轉,但因醫院給的證明是「精神時好時壞」,另向銀行、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所調的錄影資料都顯示是老翁親自到場,因此,官司被判敗訴。

陳樹村因而表示,台灣在二○二五年即步入高齡化社會,而失智的情形也隨時會出現,為人子女者,有些人可能「不貪」老爸的財產,但若是兄弟姐妹間的平日相處就不是很融洽,或是有些人的個性是太會計較的,一旦面臨家中有恆產,且長輩開始有「失智」情形時,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他說,即使監護人是未來的繼承人之一,也不用擔心,因為,在其擔任監護人期間,任何受監護人財產的處分,都得向法院申請同意才行。

女兒孝順 但要防老媽偏心兒子

陳樹村另分享一個繼承糾紛的案例,就是老爸死了之後,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而子女為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配偶除了可依《民法》第1030-1條,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分走遺產的一半之後,再與子女共同均分另二分之一。

但有些時候,子女都會認為,老媽還在,要讓她無後顧之憂,大都會協議分割遺產,讓媽媽單獨繼承老爸的遺產,作為母親的安養費,等未來老媽走了之後再來分。

但他就接到幾位妹妹的委託,說要告遠在美國的大哥侵占老媽的財產,以及遺棄。陳樹村說,當初子女們好心,把老爸的上億遺產全給老媽單獨繼承,怎知老媽偏心,受不了兒子的嘴甜,生前就全贈與及過戶給兒子,而兒子竟然拿到財產後就辦移民。

老媽想兒子,要女兒打電話叫大哥回來看她,沒想到大哥大嫂竟說「機票很貴」,不回來,害老媽媽含恨逝去。

這些妹妹們氣不過,要告大哥卻告不成,一因上億財產是老媽心甘情願贈與的,二因這位老媽媽平時生活起居有她們在照顧,大哥雖都沒照顧到,但因老媽有人照料而不構成遺棄罪,最後,律師也只能勸她們「放下」。

因此,面對上述案例,這些妹妹們若當初不拋棄繼承權,辦理信託,防老媽「偏心」,則劇情的發展就會完全不一樣。

女兒意識抬頭 長輩重男輕女反增紛爭

擅長不動產稅務及保險規劃的蔡岳臻地政士也談到,不動產繼承其實是一們很深的學問,然而實際上在被繼承人往生後,其子女也往往因為未能順利協議遺產如何分配,導致未能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繼承登記,甚至日後走上法院對簿公堂之事也屢見不鮮。

他說,不動產繼承如果是法定繼承僅為一人或是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文件,基本上就相對容易辦理,但是如果法定繼承有兩人以上,甚至為數人,後續在辦理繼承登記時,法定繼承人間大多會有意見分歧狀況。

以他所接觸過的承辦案件經驗,比較易有爭執的繼承案件,約可分為兩大類:

一、重男輕女:

蔡岳臻舉例,陳阿姨娘家本身就是一個「重男輕女」的家庭,陳阿姨總共有兩男四女共六個兄弟姊妹,長輩雖為農村家庭,但因為勤儉持家,因此辛苦一輩子也累積了近一甲農地及兩棟房產。

父母生前常跟女兒們告知,將來他們百年後,女兒們每個人只能分得「現金十萬元」,其餘財產將分三等份,分別由兩個兒子以及長孫繼承。

話雖如此,當這位父親後來往生後,其中有一位女兒不滿父親的分配,主張女兒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也可以分家產,且可以「均分」。她更指出,早年長輩說「長孫」可以分一份的觀念是老觀念,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依 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當有「第一親等(兒子、女兒)」可繼承時,就輪不到「第二親等(孫子輩)」來繼承(除非有「代位繼承」的情況發生)。

由於女兒不願在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因此,後續就無法順利進行協議繼承登記,而該繼承案迄今已過三年,由於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致當地的地政局在今年度於該局的網站上公告為「未辦繼承登記案件」,一旦列管「十五年」仍無人辦理繼承登記,將進入拍賣流程。

二、預立遺囑,但要件不齊備,以致無法辦過戶:

蔡岳臻指出,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可於生前透過預立遺囑方式,將他身後財產要如何分配及處理原則做「交待」。

而根據民法規定,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每一種有其「要件」,需「要件」齊備,才算是有效力的遺囑。

但是,由於被繼承人生前對於立遺囑的法律相關規定可能一知半解,往往缺東漏西,以致「遺囑」效力出現問題。

蔡岳臻說,日前有位李先生上門委託辦理繼承登記,他說,其父親在上個月過世,而生前於民國一○二年有預立「自書遺囑」,憑該「遺囑」,想逕行將其父親所說的兩筆土地單獨繼承移轉至其名下。

但在詳閱該「自書遺囑」內容後發現,雖然李父在自書遺囑內容提到,有兩筆土地將由身為長子的李先生單獨繼承,唯遺囑內所書寫的土地「地段、地號」全部錯誤,以致遺囑內容幾近「無效」。

蔡岳臻表示,此一「自書遺囑」內容,經與地政事務所溝通後,仍不被接受為有效法律文件,因為自書遺囑上所書寫的地段號土地,根本非李父所擁有,就無從讓長子李先生「繼承」。

因此,無效的「自書遺囑」形同沒有預立遺囑,整個繼承案件都得回到李先生跟其他繼承人間取得「分割協議」後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委託專業才能傳富下一代

蔡岳臻指出,不動產的傳承,如果能透過生前完善的分配,其實才是最佳的財富傳承策略,但由於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是非常專業的項目,或是你已經能接受生前預立「遺囑」的觀念,但若是「要件」不齊備,最後都將功虧一簣。

他建議,尋求相關專業人士的協助,才能讓財產傳富於下一代,若是不想委託「專業」,最後徒留一紙無效的法律文件,導致「人在天堂、錢在銀行、子女對簿公堂」的窘境,也非長輩們窮極一生,努力積攢財產時所樂意見到的結果!

文/授權轉載自理財周刊1108期 作者/顏瓊真

出處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52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