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許多房東會委由孩子幫忙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宜,租金通常也就直接讓孩子收,不過國稅局提醒,這樣的模式下,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屬於委任關係,無論租金實際上是孩子拿到還是交給父母,國稅局都會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為所得人,仍要由父母來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有一位甲君將名下房屋委託兒子管理,授權兒子代為與房客簽約,並讓房客把租金交給兒子,甲君認為租賃所得人是兒子,應該算在兒子的所得,並由兒子申報所得稅。
然而國稅局想的跟他不一樣。國稅局指出,兒子只是代理甲君,實際上房東仍是甲君,租約的效力、出租財產的租金,都應該算在甲君這邊,官員解釋,稅法對於納稅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不會因為父子之間的約定,而改變課徵對象。
因此即使房屋租金是約定讓兒子受領,出租人甲君仍是租金所得人,不能依其主張變更所得人為乙君。
除此之外,若父親讓兒子直接受領租金,也可能牽涉到贈與稅的問題,須檢視是否超越每年免稅額。
官員表示,實務上常發現,父母委託子女處理租屋事宜,且租給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在辦理扣繳時,扣繳憑單是開給子女,而非父母,然而國稅局認定的房東應該是父母,儘管已辦理扣繳,稅局可能還是會在父母這端設算租賃所得。
官員表示,通常父母會有這樣的安排,除了無力處理租屋雜事,也可能為了節稅考量,例如子女所得較低、適用稅率級距較低,因此希望讓租金所得由子女來申報,但實際上,國稅局仍會將租金歸在父母所得,這麼做並無節稅效果。
國稅局表示,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但不影響財產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的認定,扣繳義務人也應依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申報扣繳憑單,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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