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接獲王姓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在2020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2020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今(2021)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是否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的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王父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母)的土地,既然王母先於王父逝世,則配偶關係在王父死亡前就已消滅。王母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身分,因此該筆贈與土地,不需要併入王父的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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