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已用過「一生一次」,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劉先生來電詢問:於1994年出售房地時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今想要再出售房地,如何才能繳納較少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如符合「一生一屋」規定,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課徵且不受適用1次之限制。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之適用條件:(1)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4)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6)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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