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生前兩年贈與財產 過世後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過世者在生前兩年內贈與他人財產,像是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不論贈與當下有沒有繳贈與稅,其贈與財產在過世後都會全數列入遺產計算遺產稅。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計入贈與總額,另每人每年可享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只要在免稅額度內贈與財產皆免課贈與稅。 

但遺贈稅法也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則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官員舉例,假設A先生在2019年贈與配偶3千萬元免計贈與稅,另也贈與子媳220萬元,因未超過每年免稅額,因此A沒有申報贈與稅。

但A在2020年不幸過世,而繼承人也未將2019年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經查核認定該兩筆贈與金額共3,220萬元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但仍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該案適用遺產稅率10%,最後這兩筆財產遺產稅額為322萬元。

我國2021年遺產稅免稅額仍為單件1,200萬元。而遺產稅六大扣除額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若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5千萬元、低於1億元則適用15%;超過1億元適用20%。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如果過世者在死亡前兩年內有贈與財產行為,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申報併入遺產總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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