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並規範合理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更加強保障原所有權人權益。
▲此次修法,倘若未來徵地後被閒置一年以上,將主動告知原所有權人。(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內政部說明,根據現有規定,民眾土地若被需地機關徵收,領完補償1年後若還沒被使用,是可以原價買回的,但沒有主動告知、公告之動作;修法若通過,需地機關若徵收土地1年後仍未使用,則必須主動告知原所有權人,避免損失其權益。
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縣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使原所有權人能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以利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藉此保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並督促需用土地人應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
同時,也將一併檢討修正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明定縣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權人可以延長至徵收計畫期限屆滿10年內申請收回,使民眾收回權的規定更為完備。內政部說,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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