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公司以支票付房租 須扣繳

除了現金支付房租之外,公司行號有時也可能會以支票進行給付,高雄國稅局指出,即便企業以支票代替現金給付,仍要留意扣繳的義務不變,給付後須於隔月10日向國庫上繳扣繳稅款。

 

官員表示,先前查核發現轄內一間甲公司,以每月10萬元向個人房東承租辦公室,但是在給付時是以支票給付,一時疏忽導致未辦扣繳。

 

財政部有規定,營利事業若以非即期的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的他人所得,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於該支票上所載的發票日期,依法扣繳所得稅。

 

以甲公司為例,官員表示,房東要求甲公司在今年3月先行支付4月的租金,而甲公司所開出的非即期支票,上面載明的發票日期為今年5月15日,由於房東是台灣人,因此甲公司應該要在今年6月10日之前,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官扣繳義務人向我國稅務居民給付款項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針對各個納稅義務人的扣繳稅款,開立扣繳憑單、彙報給國稅局。

 

官員指出,在經濟發達的社會,很多金錢往來是以支票進行,營利事業簽約支付租金時,用非即期支票付款,很容易發生疏忽扣繳,因而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特別是在針對房租等應辦扣繳的所得,營利事業若是採用非即期支票來給付,務必留意扣繳稅款的繳付期限,以及後續列單申報的義務,以免疏忽而受罰。

出處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61602?from=ednap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