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地價稅大清查 未符合要件將追補繳稅額

今年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即將於22日截止,同時地方稅務局也展開清查自用地價率狀況,近期台中市王姓夫妻由於雙方各擁有一棟房屋,現況均作住家使用,原本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近來卻收到稅務局發函通知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補稅5年。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正加強清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情形,而王姓夫妻名下的房屋原本有先生本人及母親設立戶籍,王太太則另行設籍於自有房屋,但先生之母親已於5年前遷出,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之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

因此王先生的住宅土地應自201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並就稅率差額部分補徵105年至109年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先生夫妻雙方各自持有1戶房屋,原核定2處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課徵地價稅,是因為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於其中一處;後來成年直系親屬遷出戶籍,2處僅夫妻雙方各自設籍,即與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不符,雖使用情形不變,但適用要件已變動,此時夫妻雙方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一處土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出處來源: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