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若親屬過世且繼承人為兩位以上,若要節省遺產稅,全數繼承人應選擇繼承並運用協議分割遺產方式,才能適用所有繼承人的遺產扣除額以節稅。如果多數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相對來說就無法使用遺產扣除額,節稅效果也會打折。
官員表示,部分民眾也擔心協議分割遺產可能遭課贈與稅,但依照財政部1978年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只要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即可依照完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此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其實都不用課徵贈與稅。
依遺贈稅法第17、18條,現行遺產稅免稅額單件1,200萬元。而遺產稅六大扣除額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另在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扶養兄弟姊妹扣除額部分,若繼承人為未成年者,可按照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財政部舉例,假設A過世留下5千萬元遺產,繼承人有配偶B、長女、次女,以及患有身心障礙疾病的兒子等四人(皆成年),如果只有長女繼承,其他人皆拋棄繼承,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為1,373萬元,剩下計稅額度為3,627萬元,適用10%遺產稅率,需繳遺產稅362.7萬元。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選擇繼承,則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2,584萬元,計稅額度為2,416萬元,適用10%遺產稅率,需繳遺產稅241.6萬元,相比拋棄繼承約省121.1萬元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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