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師,我的社區有住戶雖然買了停車位,但都沒有在用,把車位當作私人儲藏室堆滿了雜物,偏偏他都是堆在自己車格內,他說這是他買的車位,誰都管不了。有些住戶也開始有樣學樣,真是受不了!管委會可不可以限制停車位只能停車、不能堆雜物阿?!」
一位大樓管委會主委愁眉苦臉的對我說。
車位堆雜物,可以嗎?
這種爭議在大樓屢見不鮮,其實在公寓大廈裡,除了非常少數有獨立出入口或車庫鐵門,而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外,大部分以持分約定專用(在謄本上建物持分會比沒有車位的人多)的大樓車位,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依法是不得堆放雜物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仍然違法使用時,法律上還有三招:
罰錢:管委會可以予以制止(最好以書面留下證據),如制止不聽,可以報請該縣市的公寓大廈事務主管機關(以臺北市為例,主管機關是臺北市工務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處新台幣4萬到12萬元之罰鍰。
訴請法院強制清空雜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之規定,要求住戶停止非通常使用之侵害。
訴請法院強制要求住戶遷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但少見,要很誇張才有可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法律訴訟雖然有點曠日廢時(通常至少6個月至1年時間),不過一般會走上法院的案件,都是管委會已經屢勸不聽、無法協商的狀況,當然有些管委會會請律師發律師函警告住戶的狀況,有些住戶看管委會找律師,要認真走法律途徑後,反而會比較願意配合清空。所以,如果不想馬上走法院,請律師發律師函也可能是一個折衷的解法喔!
出處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561678?from=ednap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