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租屋未依約扣取稅款 有刑責

公司承租廠房、店面時,也成為房東相關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高雄國稅局指出,如果營利事業未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反而據為己有,將涉嫌觸犯侵占稅捐罪,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官員表示,有個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是這樣,A公司向房東承租店面時,雙方已經談好每個月的租金總額、10%扣繳稅額皆由A公司負擔,房東就是實拿九成租金,扣繳的部分要由A公司自行承擔。

 

在此案例中,官員表示,房東是合法出租,相關租賃契約也都有依法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但反而是A公司沒有遵守扣繳義務,每個月只向房東繳納九成房租,但剩下一成非但沒有上繳國庫,反而每期都挪作個人或公司的零用金。

 

官員表示,國稅局發現A公司有以上作為後,當時已經多次通知公司負責人,但對方仍然沒有依法完成申報義務,持續將扣繳稅金占為己有,相當於每個月只繳納九成的房租。

 

然而這樣的行為卻很嚴重,官員表示,不只是忘記扣繳的行政罰,恐怕還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的「侵占稅捐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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