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過世前二年贈與配偶 列遺產

家人過世後,留下來的配偶須留意遺產稅申報的細節,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生前脫產規避遺產稅的行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官員指出,通常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原則上並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不會課徵贈與稅。

 

不過仍有一項例外情形,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官員表示,依同法第15條規定,這二年間的相關贈與,都會視為被繼承人的部分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若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類型,是不動產或股票的話,贈與時通常會依照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順利完成移轉登記,因此,這方面國稅局就會有資料。

 

但如果是純粹的存款相互移轉,官員表示,這方面在贈與時不會有資料,倘若贈與人於贈與日後二年內死亡,就有遺產稅申報義務。但繼承人常常在國稅局查不到資料,就疏忽而漏報相關存款贈與額,導致遭補稅及處罰,因此尤其是有大額轉匯存款、提領現金贈與配偶的情形,呼籲在世的配偶,務必留意申報義務。

出處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