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節稅秘笈 持有交通用地不吃虧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位高雄市民王先生想要出售一筆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目前尚無免稅規定。惟據司法院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應有與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樣之免稅資格,方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未完成修法前,是類土地移轉還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為確保納稅人修法後免徵之權益,稽徵機關會輔導納稅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由稽徵機關先行列管,等法條修訂後即可依新法免徵;若沒申請復查,就屬稅捐核課確定案件,則無修法後免徵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