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一旦租約終止時,務必要求承租的營業人辦妥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減輕您的租稅負擔。
該處說明,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稅,目前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稅率為1.2%、高雄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非住家非營業用則為2%、營業用為3%。為了自身權益,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若租約到期,營業人未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業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將影響房屋收回自住後應享有之租稅權益,包括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等。例如房屋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時,就會因設有營業商號而不符規定,影響您的權益。
該處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如您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提醒您及時申請,把握最佳節稅時機。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另開新視窗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