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以合建分屋模式,將新屋交換給原地主時,北區國稅局表示,建商須依據換出房屋市價、換入土地市價二者當中,擇高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的銷售額,要按照交換房地的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於換出房屋時開立統一發票。
所謂從高認定比較基準,是依據建商換給地主的房屋市價、地主換給建商的土地市價,從這兩者間擇高認定為銷售額。
官員強調,稅法已經明訂,課稅是以時價為基準,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某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12戶住宅大樓,並分回其中四戶給地主,其中換出房屋時價近3,000萬元,換回土地價值更高達5,740萬元。
官員表示,然而調查該公司開出的統一發票,銷售額卻僅約1,000萬餘元,推測可能是以房地現值來開發票,因而遭補徵營業稅額234萬元。
官員表示,國稅局查核房地時價時,會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價格,或是營利事業售屋後帳載未折減餘額等,呼籲建商依法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