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或股票,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過戶前,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已經過完戶了,就不能撤。
台北國稅局官員舉例,轄內一位爸爸今年8月15日將名下台北市萬華區房地及所持有一家未上市櫃公司股票2,000股贈與給女兒,並於9月1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核定贈與稅款。
這位爸爸9月15日向國稅局主張撤銷贈與,說是因個人因素。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國稅局不會追究理由,只看能不能撤。這位爸爸申請撤銷時,尚未向地政機關及公司股務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股票過戶,不動產及持股仍屬爸爸所有,國稅局同意其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
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且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官員說,如果已經過完戶了,就沒有辦法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