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國人離婚對數計54346對,2019年國人結婚對數統計134524對,平均每天有148.89對怨偶離婚,離婚後的財產移轉,常讓當事人傷了感情也傷和氣,且之後的稅負問題,也常讓雙方陷入膠著。
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來說,離婚前夫妻間的贈與,只要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若配偶原取得時間時間在2016年以前,屬舊制延續,若之後出售就不會課徵房地合一稅。
但若離婚後才走入判決移轉,因為移轉時已沒有婚姻關係,除了要繳契稅、土增稅外,如果之後再出售,因屬房地合一稅新制,還得課徵房地合一稅。
因離婚是經過法院判決或和解成立,原本取得的市價成本國稅局不承認,而是以公告現值計價,約市價的3分之1,未來出售房地產時,持有期間以法院起訴日重新計算,假設判決離婚後馬上轉手賣掉,就會被課房地合一稅45%,1~2年35%、2~10年20%、10年以上15%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財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就舉例,有對夫妻離婚後,太太由法院和解取得一間市價1950萬元的房屋所有權,土地加房屋現值約700萬,後來太太以2250萬元出售,由於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最後需繳納近345萬元稅金(2550萬-700萬-(2550*5%)*20%=344.5萬)。
為避免離婚後取得的房產日後轉手被課高額稅金,公會建議,離婚前先將不動產辦妥夫妻贈與給對方,再談離婚,才能順利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