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七月宣示加嚴把關農地種電,轉而大推漁電共生,然而漁電近年碰到許多養殖戶抗爭與生態爭議,環團與經濟部推出「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在開發前預先迴避衝突或提出因應對策。農委會上週修法預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首將環社檢核入法。
本次修法重點有三:一、將附屬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限定於漁電,地面型農電條文刪除,意味農電共生將暫時關門。二、明訂漁電專區需辦理「環境與社會檢核」。三、劃設漁電共生專區的權限,新增加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
公民團體雖樂見環社檢核入法踏出第一步,但也指出法規尚不夠完備,業者仍可能化整為零規避檢核,並認為環社檢核應繼續擴大到農地或林地的光電開發。地方政府基層承辦人則質疑,中央修法大推漁電,地方卻欠缺法令管制工具,如何確實管理?
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王玉真表示,2025年農委會規劃綠能目標8GW,屋頂型以畜牧屋頂為主,地面型以漁電共生為主,而農電共生暫時關閉。
本次修法為何加入漁電,而將地面型農業綠能條文刪除?王玉真強調,農業部門仍以糧食安全為主責,且氣候變遷日劇,農地具有重要的生態緩衝作用。而漁電共生部分已完成試驗、機制健全,因此增加漁電入法。
如此一來,是否代表農委會放棄推行地面型營農光電?王玉真解釋,未來會全面推動漁電共生,但台糖仍積極實驗營農型設施,林務局也正在盤點林相較差、不利耕作的造林地,待台糖試驗評估完成,可再將營農型地面光電增修入法。
至於先前有媒體報導「政院將釋出2萬公頃農地種電」,王玉真澄清,農委會7月7號以來的加嚴把關農電的政策宣示並無更動。媒體所言2萬公頃,她認為應該是將台糖平地造林地1萬1千公頃,特生中心盤點的7千多公頃養殖漁業用地,以及先前農委會劃設的2千多公頃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的面積,三者合算在一起才有2萬公頃這個數字。
對於這次修法僅預告七日,還選在中秋連假時期,未給社會充分時間討論,王玉真僅說明,由於漁電共生機制已完備,因此預告期較短。
本次修法將劃設漁電共生專區權限除原本的農委會、地方政府、國營事業外,新增加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亦即身負推動綠能重任的經濟部,可以自行提案劃設專區。王玉真解釋,原來的辦法只限縣市政府可提專案計畫,修法後就多ㄧ個管道,「萬一縣市沒意願時,經濟部就可以研提,應有助於漁電共生的推動。」
本次修法也明定,在畫設專區時須通過經濟部環社檢核機制,可視為環社檢核制度正式上路。申請劃設專區的廠商,在完成「區位可行性評估」,由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兩部會一併公告,才是完成。
修法內容並明定劃設區位的兩個路徑,路徑一則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國營事業循原有通道啟動專區畫設作業;路徑二則是農委會提供「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即由特生中心盤點,避開生態敏感地區及水鳥熱點後列出的7985公頃漁電共生優先區。
前者由地方政府推行中,試辦點在嘉義義竹、布袋和台南學甲,由地方政府先進行區位內議題辨識;後者由特生中心進一步篩選,將公告出優先區位範圍,提供廠商申請。
兩種路徑的差別在於,前者由地方政府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議題盤點,後者則有農委會特生中心完成議題盤點作業。不論路徑一或二,廠商向能源局申請電業籌設階段,皆須針對前面議題盤點作業提出因應對策,經由經濟部能源局「環社檢核」小組審查因應對策後,才能核發電業籌設許可。
「環社檢核」機制由環團極力爭取而來,本次修法是正式入法的第一步。參與規劃制度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表示,「環社檢核」是用以防範光電開發案觸及生態敏感地區或引發社會爭議,避免在事後引發陳抗造成社會及廠商自身成本增加。
雖然環社檢核初步入法,但李翰林指出,現行漁電共生的審核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點。按照今年7月31日底修正的〈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漁電共生專區畫設門檻從原本25公頃,下降為10公頃,而且訂定2MW以下案場(按照40%面積換算為5公頃)開發不須經過環社檢核,這部分可能造成「化整為零」閃避環社檢核,造成零碎化開發。
李翰林也指出,目前只有漁電共生須進行環社檢核,但是他認為,農地變更型的光電開發案更應該進行。即便是林相不佳的台糖造林地、國產署之鹽灘地或不利耕作區,依然可能是生態熱點與環境敏感地帶。他建議,應盡早擴大環社檢核的適用範圍。
對此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王玉真也同意,目前雖僅限定漁電共生須辦理,但在減少社會爭議的前提下,農委會樂觀期待將未來的林相差造林地及不利耕作區一併納入環社檢核制度。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容許使用辦法》的修法內容,不清楚農委會對漁電共生規劃環社檢核的相關程序,不過農委會是農地主管機關,他表示尊重農委會的想法。
他表示,光電開發如果涉及環境敏感地原本就有環評機制,然而從漁電共生推動開始,農委會要求必須「劃設專區」、然後規劃「環社檢核」、規範2MW以上開發必須送中央審查,這些部分能源局都尊重農委會職權。
不過由於「環社檢核」制度設計執行機關在能源局,開發廠商在申請電業籌設許可時,由廠商應檢附對該專區已彙整之議題辨識與相對「因應對策」,作為送審的文件。對於相關環社檢核的操作程序,李君禮僅表示,「能源局一直有跟公民團體共同來研商相關機制,並已經產生具體機制。」
然而一旦提到農委會支持環社檢核制度,應全面擴及容許型及土地變更型的光電開發案,李君禮態度明顯轉為保守,表示能源局目前暫無規劃,必須待「環社檢核」真正上路試行,才能規劃下一階段。
對政府而言,土地盤點以及環社檢核已臻完備,漁電共生蓄勢待發;環團則是樂觀期待環社檢核能夠擴大適用範圍,不過在地方政府基層承辦人員看來,卻認為目前程序、法律仍不完備,只能無奈吞下,對比之下完全是兩樣情。
地方政府第一線承辦人質疑,中央修法之後反而凸顯出地方政府欠缺法律工具管理,經濟部有權畫設專區,農委會變成審查單位,但最後的容許許可審查、核發跟管理責任在地方,但地方政府在這個程序卻是最欠缺法律工具的角色。
例如《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已明定哪些行為、樣態無法核發容許使用執照。但是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程序,只有在電業籌設階段需要將環社檢核對策納入審查,廠商即便拿得出因應對策,但若後來未依會議結論執行,第一線承辦人員根本沒有法律明文授權得以拒絕核發許可。
地方承辦人把法律不完備的問題拿去問經濟部跟漁業署,得到的回應都是「我們都會做管制,防堵措施、因應措施。」然而這些說法根本沒有落實在法規。他私下吐槽,「有利於開發的、放寬限制法律明文就可以這麼快公告,管制的工具卻沒有,只有會議紀錄根本沒有法律效力。」他批判,如此根本就是把第一線承辦人暴露在訴訟風險當中。
未來漁電共生能否成功,環社檢核的守門效果能否如預期發揮作用,仍有待未來實際上路後方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