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等政府徵收嗎?

按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略)」,持有公保地,真的只能等政府徵收嗎?其實還有別的路可走,說明如下:

 

1.公私有土地交換: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2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各地方政府每年皆會辦理公私有土地交換作業,民眾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換回可建築土地。

 

2.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公保地得申請移轉容積至同一主要計畫區內之可建築土地,以增加其容積。

 

若民眾仍想持有公保地等待政府徵收,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適當使用(例如自用住宅或其他臨時性使用),且依使用性質亦有不同比率之稅賦減免,民眾可善加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