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遺產E劇場/想省遺產稅「現金買房登記兒名下」 收到稅單白忙一場


▲獨棟豪宅外觀超級氣派有三層樓高,大門與圍牆至少180公分以上,相當隱密。(圖/記者蔡佩旻攝)

 

▲為省遺產稅,有父母現金買房登記兒名下,結果收到補繳贈與稅稅單,白忙一場。(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片)

 

記者吳佳穎/綜合報導

很多父母為了將來能夠節省遺產稅,買房直接登記孩子名下,還費盡心機用現金,結果不但要補繳「贈與稅」,甚至還要被處以高額罰款。熟悉繼承相關法令的劉韋德律師指出,為了防止父母規避贈與稅,因此在遺贈稅法第五條中設有相關嚴密的規定,不論資金的移動在外觀上是否屬於贈與,也不論受贈人是否有同意接受贈與,只要符合該條所規定的情形,法律上就會認定屬於贈與而課贈與稅。

李太太陪朋友去高價預售屋案場看屋,自己也順便訂了一戶售價4千萬的樓中樓,簽約時,她心想反正房子將來也是兒子的,為了將來繼承時可以不用繳高額遺產稅,因此她直接用自己14歲孩子的名義簽約。

李太太盤算,等將來新屋完成時,她兒子就是第一手屋主,日後等她過世後,不但可以省一筆遺產稅,將來處分時還可以再省一些房地合一稅,這個計畫讓她滿意極了。由於她資產雄厚,不需要貸款,又為了避免被查獲資金是她出的,因此購屋款她都用現金支付。

交屋後,她和兒子高興的住進新房,不料數月後,她接到國稅局的通知,要求她在10日內補報贈與稅,否則將會對她補稅並處以漏報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李太太傻眼了,遺產稅沒節到,反而還要繳更貴的贈與稅還可能被罰款,她不明白當初用現金支付,國稅局怎麼會發現。

劉韋德律師指出,在我國的遺贈稅法第五條本文中有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該條第五款就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因此在法律上,只要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國稅局不需要舉證是否有贈與行為,就可以直接先推定是屬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而課與贈與稅。

他說,案例中李太太的兒子只有14歲,在法律上仍未成年,而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因此她雖然費盡心機用現金支付購屋款,想避免被國稅局查獲金流,但她卻不了解,只要她的未成年子女有購置財產行為,在法律上就先推定是父母的贈與,除非她能夠舉證證明購屋款原本就屬於她兒子所有,才能夠免除贈與稅。

劉韋德說,如果李太太沒有在期限內補報贈與稅,除了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之外,還會被依遺贈稅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可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