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有民眾詢問,停車場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為停放車輛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予課徵房屋稅;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該地下室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停車場,而未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按住家非自住用稅率(1.5%)、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如為地上立體停車場,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未收費者按住家非自住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自有停車位位於地下停車場原經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所有權人透過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台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使用之自有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每月不超過240小時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