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公寓大廈住戶「不可以這樣」否則罰鍰

日前因民眾反映有住戶占用公寓大廈之防火巷,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認該住戶確有以盆栽、水桶等雜物占用防火巷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限期通知該住戶自行清除,惟屆期仍未改善,認該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條例規定處以罰鍰。該住戶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巷弄堆置雜物;違者,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本案該住戶於系爭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占用防火巷弄影響公共安全,所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故維持該處分。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寓大廈住戶應注意不得於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影響公共安全,違者會被處罰鍰,民眾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