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他在2016年交易自用自住的房地產,該筆交易所得享有租稅優惠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所述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租稅優惠條件: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小姐2016年4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200萬元,如滿6年後以售價2,000萬元出售,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且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500萬元=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200萬元-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課稅所得500萬元-400萬元)×10%=應納稅額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