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來電詢問,2013年2月4日申報契稅後,遲遲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雙方於2016年2月4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可否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於2013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從5年延長至10年,亦即在2013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2013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2013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議解除買賣契約,可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應自該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本案自2016年2月4日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起算10年內,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均可退還已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