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解決不動產紛爭

有關私權爭執的處理方式,除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外,民眾也可選擇到法院以外的紛爭解決機構請求以「調解」、「調處」或「仲裁」等方式處理,這種利用訴訟外的方式解決紛爭就稱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與一般訴訟相比,此機制辦理時程迅速便利、費用較低,且當事人可針對不同私權爭議類型,選擇不同訴訟外紛爭解決方式,且經由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後,其履行意願較高。
 
淡水地政事務所主任許才仁表示,政府為推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並提供民眾可以迅速找到解決紛爭的機構,司法院已建置「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只要透過該平台選擇「紛爭類型」、「機構所在地區」或輸入機構關鍵字等方式查詢合於各自紛爭需求之ADR機構,並藉此平台增進民眾對於多元紛爭解決途徑之認識,迅速解決紛爭,以因應現代社會對於多元紛爭解決方式的需求。
 
許才仁主任進一步表示,為解決不動產紛爭、增加土地使用效率,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亦提供「不動產糾紛調處」之服務,目前受理的調處項目有共有土地分割、房屋租用、建築基地或耕地租用爭議等,如有需辦理共有物分割而無法達成協議或有其他不動產相關糾紛者,可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