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須報繳契稅,但如果這筆生意最終告吹了,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由於過去幾年曾經修法放寬年限,如果是房屋本身並沒有完成移轉登記,都還有機會退還已繳契稅。
稅務局指出,近來接到轄區內位李小姐的詢問,她曾於2013年初交易房屋、申報契稅,但礙於交易遲遲無法完成,房子也沒有如期移轉到對方名下,雙方最後在2016年初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希望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契稅。
這個案件其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針對人民行使公權求權的時效。官員指出,由於行政程序法曾在2013年5月22日修正,公法請求權的時效,從過去五年延長為十年。
官員表示,就李小姐的案例而言,退稅請求權的時效,是從應自該契約解除日起算,李小姐是在2016年2月4日解除買賣契約,因此直到2026年2月4日前,都還有資格申請撤銷契稅申報、退還已納契稅。
稅務局表示,此案例之所以可以申請退稅,是因為房屋尚未完成移轉登記。
如果前幾年房屋已經有確實過戶,那就算是已經完成的交易,就算雙方反悔,重新交換產權,也不能退還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