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8/31前過戶 由買方繳地價稅

近期購置不動產者須留意,8月31日是全年度地價稅歸屬的分水嶺,如果土地過戶時間在8月31日前,會由新地主繳納地價稅;如果8月31日之後才過戶,將改由原地主繳納全年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在買賣土地之後,往往會搞不清楚當年是買方或賣方該繳地價稅,實際上不論是透過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都是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要由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官員表示,只要是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譬如說買賣於近期談妥、確實過戶後,新地主縱使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仍必須繳納全年度地價稅,就算登記日期在8月31日當天才完成,納稅義務人仍是新地主,也就是買方;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便是9月1日就完成登記,仍要由原地主(即賣方)來繳納全年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