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誤以為夫妻贈與房屋和夫妻贈與土地一樣是不用繳納稅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需繳納契稅。
該處暖心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可選擇課土地增值稅或不課徵,但是夫妻間贈與房屋就不同了。依規定必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每超過3天,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著想應如期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