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是政府為了完整區域的開發,會利用都市計劃來劃設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高雄市地政士公會理事謝志明指出,這些地被保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使用,許多民眾看房子的時候銷售人員會告知「旁邊是國中預定地」、「那裡是公園預定地」,就是這類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不過民眾的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既不能開發蓋房子,要找買家也不容易,此時還要繳地價稅豈不是很冤枉?其實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甚至是0元。謝志明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租稅方面有一些措施可以減輕負擔:
1.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地價稅全免。
2.仍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但目前停徵)。
3.作為自用住宅=>2‰。
4.其他使用=>6‰。
此外,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政府徵收之前的移轉,也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謝志明建議,民眾可以把家裡的地價稅稅單拿出來檢視,如有符合減免地價稅、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情形,應把握申請時機,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要到申請之次年(期)才開始適用或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