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出售自家不動產時,自用住宅優惠是土地增值稅一項重要節稅管道,但只有載入在房屋使用執照當中的土地範圍,才符合優惠條件,如果相鄰土地合併後,未申請載入建築使用執照,就可能錯失節稅機會。
土地出售時,依照土地漲價額數,應納土增稅率約在20%至40%不等,但若主張為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率可降至10%。
民眾將先後取得的數筆相鄰土地合併,是常見的土地持有情形,但是若想適用節稅優惠,就要留意土地性質的差異,如果其中部分土地本來就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即便是供家人居住的自用住宅,出售時也難享土增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