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王先生來電詢問:在1991年間取得坐落於市政府所有土地上之房屋,現因市政府開放申購房屋基地,有人欲出價向其購買房屋,考慮是否直接出售或先將房屋贈與兒子後,再由兒子出售,不知道個人所得稅負有何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王先生以自己名義出售房屋,因房屋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新制)實施前,故其房屋交易所得非屬新制課徵範圍,應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財產交易所得;若王先生先將房屋贈與兒子,再由兒子出售,因兒子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新制實施後,故屬新制課徵範圍,取得成本為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數額,因房屋評定現值大多低於原購入成本,故計算出的課稅所得額會較高。
該局提醒,出售房屋會因取得時間不同,而適用不同課稅方式,成本也會因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異,民眾應審慎評估移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為簡便申報作業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s://www.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專人諮詢服務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